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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执法及企业主须关注:环境监察主要程序
  • 发布日期:2022-06-14  来源:互联网

一、监察准备

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各类环保标准;辖区内同类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数量、地理位置、基本工艺、生产规模、群众投诉等;拟检查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审批文件、“三同时”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费核定及缴纳通知书,以及现场检查历史记录、环境违法问题处理历史记录等基本环境管理信息。

根据一般企业环保执法的具体任务,环境监察人员应当选择配备必要的装备,主要包括:记录本及执法文书,通讯器材,全球定位系统,录音、照相、摄像器材,现场采样设备,快速分析设备,便携式电脑等。

二、制定方案

根据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制定相应监察方案,确定检查重点、步骤、路线等,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其它部门配合监察。同时,根据本地区企业的特点,采取暗查、突击性检查等。

三、执法人员

现场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环境监察人员必须取得环境监察资格证书,检查时出示

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等执法证件,按制定的监察方案进行现场检查。

四、现场监察

1、查看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审批文件、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等环保手续情况,重点关注企业环评审批规模、主要工艺和设备、主要污染治理措施等。

2、调阅企业的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危险固废处置和转移联单、在线监测数据报表、企业日常环保管理记录、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保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

3、检查企业生产规模、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是否合理性、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与环评审批是否相符,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雨污分流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偷漏排情况,环保污染应急设施是否完善等。

4、核算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所收集的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采用产污系数法、物料衡算等方法,估算企业排污量,核查企业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有无超标或超总量排放。

5、走访车间及周边居民,与车间操作工人进行随机性访谈,了解企业生产概况,寻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线索,走访周边居民,了解企业环保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日常环保管理是否到位,有无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对检查中发现可能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关键设备、物品、工具、参数等应拍照取证,对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应及时取样监测。

五、视情处理

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进行现场取证,制作相关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视情进行现场处理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现场责令改正。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的,企业违法行为属环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范围的,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范围的,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一般程序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六、监察报告

现场监察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重点就项目建设情况、环保审批验收手续情况、生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方面进行汇总,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查实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所在环境监察机构依法处理。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依法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或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七、总结归档

按期总结各类企业环境保护执法情况,注明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内容,将监察报告及所有的原始记录、材料分类归档备查。


技术来源: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