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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如何正确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互联网

如何在行政处罚中正确适用从轻、减轻处罚,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行政执法技能的重要内容,本文从网络搜集几篇文章,供大家学习参考。



     文章1:正确把握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

     在行政执法办案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难免遇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应在行政处罚时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现实问题,这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的一条原则。那么,办案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如何正确把握该原则呢?

     首先,要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含义。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给予较轻的处罚。即行政相对人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其在数种处罚方式所允许的幅度内适用较低限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处罚。即行政相对人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其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行政处罚。

     其次,要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不得随意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是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比如生产厂家在得知其出厂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主动采取相应的追回等措施,及时回收了该批不合格产品,尽可能避免给消费者造成危害及损失的;行政相对人主动向行政机关检举或揭发其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销售者销售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且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等等,都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另外,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应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要掌握好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尺度。行政机关适用从轻处罚时,并非一定要适用最轻的处罚方式和最低的处罚幅度,而应根据案件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后果等具体情况予以裁量。一般来讲,如行政相对人主观故意不明显、属初次违法、能主动纠正或减轻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的,可适用最轻的处罚方式和最低的处罚幅度。所谓适用最轻的处罚方式是指:比如《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则可选择“责令其停止使用”而不选择罚款的处罚。所谓适用最低的处罚幅度是指:比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则选择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而适用减轻处罚时,也不是毫无限制的减轻,除了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外,还要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在具体适用的程度方面,减轻处罚应当介于从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之间,也就是说,减轻处罚的程度不允许达到免除处罚的程度,比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适用减轻处罚可选择百分之三十或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等,但绝不能将罚款减掉不罚。



     另外,减轻处罚时,只能是针对罚款幅度方面的减轻,而不是将处罚种类减掉不罚,因为现行的行政法律并未规定减轻处罚时可将处罚种类减掉,我们无权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而自行决定行政处罚。比如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适用减轻处罚时,不能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的罚种减掉不罚。

     第四、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需注意的问题。一是对需要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案件,案卷材料中应有必要的法定从轻或减轻的证据材料;二是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文章2:如何理解和运用行政处罚中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在行政执法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非有法定免责事由,都应承担一定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首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进行裁量、认定,确认其是否违法。在量罚时,行政主体需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酌定违法情节的范围、程度和轻重,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决定。但法条中常以“情节轻微、情节严重”等模糊语言来概括、规定,其本身没有明确的的内涵和外延,又缺乏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就需要行政执法人员自己判定。要做到公正执法必须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在严格执法的前题下理性地使用自由裁量权,在法定行政处罚的幅度内准确适用处罚。以下笔者仅对卫生行政处罚中如何运用和理解不予处罚、从轻和减轻处罚的规定问题加以综述:




     一、正确理解不予处罚、从轻和减轻处罚的规定

     适用行政处罚的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裁量、决定行政处罚时,据以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情况。根据在裁量、决定行政处罚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定情节分为两种。一是决定是否需要行政处罚、以及数个处罚罚种中具体运用哪个罚种的情节;二是在某一个具体罚种的处罚幅度内,决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有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机关依法对有某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得适用行政处罚,如: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这里所说的不予行政处罚,与免予行政处罚不同。免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一般情况下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考虑到当事人具有某种不需要进行处罚的法定特殊情况,因而免除其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免除了违法性的行为,尽管它在外在形式上与某种违法行为具有相似性,但本质上仍然不失为合法行为。而免除行政处罚的行为,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属于违法行为的范畴。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行政处罚法没有涉及,一般来讲,如果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就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较低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方式下,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选择幅度的较低限进行的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程度上,它界乎于从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之间。具体地说,适用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以下对违法者实施处罚。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实施处罚。

     从重处罚是与从轻处罚相对应而言的一种行政处罚适用方法,它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适用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范围内适用接近于上限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在执法实践中,对此法定量罚情节的理解、执行存在一些不同观点,如不加以统一和规范,将影响量罚的公平、公正适用。


     二、正确行使不予处罚、从轻和减轻处罚的规定

     (一)依法应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