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所以,执法机关的绝大部分案件(约95%),即:实施执法检查发现的案件,可以无需立案。就无须去做那种走过场、好面子的事,弄不好,会适得其反。
另外:对于案件的审查,(调查报告、案件处理意见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结案报告的签字)也几乎是采用的事后补签的办法进行的,但坦白的说,这种方式,风险很大,如果文书内容、处罚金额未经过相关领导的审查就发出,一旦出现类似于某法院那样将“开庭”写成“开房”这种的错误,那后果是很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