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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对于“立案环节”步骤,正确的处理方法
  • 发布日期:2022-07-15  来源:本站
  据笔者多年的在基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培训时观察发现,99%的执法机关单位的“立案审批表”都是敷衍应付的,纯粹是走过场。明明是昨天发生的案子,而今天签字属于事后补签,签字却是写的昨天的日期。既然是补签签字,就写今天实际的签字日期,又何妨呢?如果上级检查组严肃的问你:这个案子的立案你确实是昨天签字的么?你怎么回答呢?
       其实这个事,完全不用这样操作,绝大部分执法检查的案件其实可以无需立案审批表这个环节,其理由是:
       交通运输部2008年出台的: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对于这个问题,第五条第二款里面有明确的说法: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所以,执法机关的绝大部分案件(约95%),即:实施执法检查发现的案件,可以无需立案。就无须去做那种走过场、好面子的事,弄不好,会适得其反。
    另外:对于案件的审查,(调查报告、案件处理意见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结案报告的签字)也几乎是采用的事后补签的办法进行的,但坦白的说,这种方式,风险很大,如果文书内容、处罚金额未经过相关领导的审查就发出,一旦出现类似于某法院那样将“开庭”写成“开房”这种的错误,那后果是很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