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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重点条款解读思路
  • 发布日期:2022-07-15  来源:互联网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解读

 

前        言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指导思想。

在这个伟大的新时代,日益发展的交通运输行业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交通运输管理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陈旧的管理方式适应不了改革发展的需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面临众多现实问题,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程序不规范、文书样式不统一等问题的出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执法大改革。

在这种情况下,交通运输部出台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9号令)指导执法实践,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执法,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程序,成为行政执法改革的必然要求。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更好理解和学习,在晋中市执法支队、寿阳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的支持下,并有幸得到了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认可和校正,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全文作了解读,以飨读者!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解读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概述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产生的历史背景

1.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趋势

随着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标志着党中央国务院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高度重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行政纳入政府工作的法治轨道,科学配置政府职能,推进政府管理重心下移,稳步推进行政执法改革,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防止行政不作为,执法权力滥用。全面提升政府工作法治化水平,确保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执法成为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必然趋势。

2.行政执法改革的必然要求

2018年11月26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执法大改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面临众多现实问题,法律法规大调整,行政体制大变革,执法职能大整合。从多头执法、联合执法向全面执法过渡;从委托执法、授权执法向主体执法转型;从单一执法、部门执法向综合执法整合。加之,交通行政法律、法规、条例、规章逐步列入国家立法计划,立足新的形势要求和基层执法实际,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执法,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程序,成为行政执法改革的必然要求。

3.交通执法管理的必然结果

交通运输的快速发展,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经济命脉。交通行政管理除承担建设管理等任务外,还担负着大量的行政执法工作。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陈旧的管理规定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形势变化,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更高地要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程序不规范、文书样式不统一等问题。原有的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内容较为分散、单薄,未能充分体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新要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驱使下,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也就成为交通执法管理的必然结果。


(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法律概述

1.法律含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规定,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3.执法主体:依法成立的并享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

4.执法范围:公路、水路、生产经营场所

5.行政职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

6.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7.遵循原则:①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③严格执行法定执法程序;④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⑤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⑥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⑦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出台的时间依据

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公示主体:行政执法机关

执法机关既是执法主体,也是执法事前、事中、事后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如有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要求公开执法有关信息,执法人员不宜随意拒绝,告知对方如何获取信息。

2.执法平台: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集约化公示执法信息,统一各种公示的标准、格式,规范事前、事中、事后公示信息的内容。

3.公示内容:

①执法机关应当公示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标准;

②执法机关应当公示执法内容、办案程序;

③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④执法部门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公开执法决定信息。


(三)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①简化了各部门繁冗程序,提高了务实高效原则。

②制定了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整合必备文书的规范格式。

③把部分文书的制作放权于具有实践经验的地方行政执法执法部门。

2.行政执法装备的配备

①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车载多功能设备以及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

②保障作用:一是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二是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三是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

③使用规范: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根据三种具体情形

一是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二是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是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行政执法案卷管理

①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②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逐步实现数字化档案管理模式。

4.行政执法证件及用语要求

①行政执法证件要随身携带,执法人员信息明确,样式统一,内容规范(包括行政执法上岗证)。

②执法行为用语、检查用语要符合文明用语规范,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范的执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审核制度

1.重大决定: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送本单位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重大决定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

2.法制审核人员: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可以是办案机构负责人或办案机构指定人员。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专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责任划分:法制审核是行政执法过程中调查与决定之间的一个重要环节。法制审核机构和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权责分配,比较难理清。

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责任: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②法制审核机构责任:审核执法资格、法定权限、执法程序、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裁量基准运用、执法文书等内容,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4.法制审核工作内容:法制审核工作机构主要从七个方面对拟作出重大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①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②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③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④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⑥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⑦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5.法制审核工作意见: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①行政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②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③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④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辖、回避和送达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辖

1.职能管辖:

①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

②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③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优先管辖:

①违法行为发生地可以直接对违法案件管辖。

②对违法行为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先行管辖。

  3.指定管辖:

①跨区域但受上级督办的行政案件。

②同一级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一致的,报请上一级部门管辖。

③跨区域行政违法案件,因区域执行标准差异,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一致的,报请上一级部门管辖。

④下级执法部门认为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或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

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据刑事优先原则,移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为无罪,则应退回原移送机关依法追究行政法上的责任。

②执法部门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③违法行为涉及多个行政事项的,执法部门作出处理后,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回避

1.回避的定义

回避是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案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案件相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或执法相对人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请求与行政案件相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或其他人员退出对该案件的调查、处理、听证、复议及诉讼等执法活动。

2.回避原则是指承办行政案件的调查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经过法定程序退出行政执法活动。其回避的原则应当遵循以下几点:

①执法人员、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上述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

②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查处。

③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

④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进行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执法部门根据其活动是否对执法公正性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

3.回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42条第1款第4项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申请回避的条件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申请回避适用的文书

①《回避申请书》;②《同意回避申请书》;③《回避申请决定书》


(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送达

1.送达的含义

送达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定程序履行告知义务而制作的书面执法文书。是反映执法活动的时间记录和实施行政告知过程的客观记录。具有明显的时效特征,执法文书送达的时间不同,行政执法文书发生效力也不同。

2.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讯等送达方式。

3.送达期间:①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②期间开始当日或者当时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③执法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4.送达规定:执法部门应按规定送达执法文书

①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②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③委托送达:受委托的执法部门按照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及时将《送达回证》交回委托的执法部门。

④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⑤公告送达:一是公告送达条件必须具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二是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可以在执法部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三是公告送达的期限:公告送达必须经过六十日,才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⑥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讯的送达:这是在传统的送达基础上,增加了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注意事项:一是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不适用电子送达。三是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回证》中予以确认。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5.注意事项

①“送达时间”:各种执法文书制作和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送达当事人的时间就不同,在文书中填写的送达时间就不同。

②由于制发《文书送达回证》的时间不同,所以,《文书送达回证》不能同时填写多种文书。如果在一份送达回证文书中填写多种文书同时送达,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证明行政机关执法程序违法,导致行政机关败诉。

    ③在一些疑难、复杂的行政执法案件中,使用公告送达,有利于行政执法人员有充足的时间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但要注意必须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