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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行政执法实践中,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解除后如何处理?
  • 发布日期:2022-07-15  来源:

一、二者的相同点

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的相同点是,无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还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都会使当事人失去对物品的控制权、处置权。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对物品损毁、销毁或者转移、处置。


二、二者的不同点

(一)目的不同。先行登记保存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案件调查过程中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采取的证据收集和保全行为。查封扣押的目的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查封扣押既可能是为了防止证据毁坏或灭失,也可能是为了防止危害社会的物品、材料等扩大危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保证案件调查顺利进行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期限不同。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期限是7日,7日之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不得延长。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自动解除。查封扣押的法定期限是30日+30日。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超过30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继续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延长期限最多3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救济途径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并非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查封扣押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具有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允许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允许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依据不同。执法人员办理任何普通程序案件,只要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都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收集和保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查封扣押则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只有在具体法律、法规中有查封扣押的明确规定,才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否则不可以。比如《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专利法》《商标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执法人员在查处这些领域违法案件时,如有必要,可以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三、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解除后如何处理?

(一)先行登记保存解除后主要有四种处理方式1.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事实虽然成立但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应当及时将物品返还当事人。2. 直接转化为证据或交由相关专业机构鉴定后再转化为证据。3.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依法变更为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进一步调查取证。4.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决定,予以没收相关物品。

(二)查封扣押解除后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1.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退还查封扣押财物。2.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案件事实仍然不清,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退还查封扣押财物。3.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作出决定,予以没收相关财物,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同时返还当事人。


四、执法实践中,如何使用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

因为与先行登记保存相比,查封扣押的时限较长,处理程序清晰明确,所以执法实践中,很多办案人员愿意使用查封扣押措施,很少会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其实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到底应该采取哪种措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案件调查中证据不足,无法对案件有初步判断或者定性时,还是应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在先行登记保存的7日内尽快收集相关证据进而做出下一步处理。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可以直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