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87689944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当事人 | 公民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住址 | 职业 | ||||||
电话 | |||||||
单位 | 名称 | ||||||
地址 | |||||||
电话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需对你(单位)下列物品登记保存。在7日内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
序号 | 证据名称 | 规格 | 数量 | 登记保存地点 |
批准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人员签名: 执法证件号:
执法证件号:
接受处理地址: 联系电话:
被取证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及时间:
登记保存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被登记保存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