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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 发布日期:2022-08-02  来源:四川省政府

 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川办发〔2017〕83号  


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真实记录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并对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定期维护。购置设备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行政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和流程等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执法机构、人员和设备配备情况,采用录音、录像或者照相等方式对下列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

(一)实施检查、勘验、询问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活动;

(二)对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或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举行听证会;

(五)采用留置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六)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九条 对可能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条件允许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双设备同时录音录像。

全过程录音录像应当准确记录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行政执法人员、相对人等现场人员;

(三)行政执法现场环境及行政执法情况;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当天的执法活动结束后立即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返回本机关后24小时内移交存储。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信息应当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并存储至专用存储设备或者系统由专人保管。音像记录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复制。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者损毁音像记录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明确行政执 法案卷标准,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规范管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或者未按要求履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存储 或者保护致使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灭失的;

(三)修改、删除或者故意毁损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泄露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机关的行政权 力事项制定实施细则,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 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四川省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四川省人民政府赋予行政执法权的经济发达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