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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 发布日期:2022-08-02  来源:四川省政府

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川办发〔2017〕83号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由本行政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程序。

第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本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具体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五条 法制机构应当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职法制审核人员,以适应法制审核工作需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许可主要包括:

(一)适用听证的;

(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三)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较大数额没收财产;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五)行政拘留;

(六)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0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强制主要包括:

(一)查封经营场所 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

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九条 重大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认定标准,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执法机构应当在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后,将案件送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一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相关证据;

(三)相关依据;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

(五)经过听证的提供听证笔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制审核的重点包括:

(一)行政机关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适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裁量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或者建议应当作为行政 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工作时限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执法种类、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法制机构补办法制审核。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 训制度。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

(二)经法制审核认定不合法,作出决定的;

(三)法制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 并根据本办法和本机关的行政权力事项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规范法制审核方式方法,明确法制审核时限。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由省级部门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规范法制审核方式方法,明确法制审核时限。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四川省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四川省人民政府赋予行政执法权的经济发达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